办事流程
运城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及报销规程发布时间:2016-02-29 来源: 作者: 浏览量:
生育保险参保及报销规程
一、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,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1、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3个月;
2、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省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。
二、生育保险缴费标准
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.5%缴纳生育保险费,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为全体职工缴纳,职工个人不缴费。
三、生育保险报销程序
1、参保女职工诊断妊娠后,持本人身份证、单位介绍信、诊断建议书、准生证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《生育人员备案登记表》。
2、参保女职工临产住院前,需要凭身份证,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《生育保险住院申请通知单》,方可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进行住院分娩。
3、参保女职工报销生育费用时,需携带以下资料:
(1)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及出具的《生育人员备案登记表》和《生育保险住院申请通知单》;
(2)女职工本人身份证、结婚证、生育服务证(准生证)、出生证、生育医疗机构结算单、费用总清单、病历等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;
(3)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。
注:我院自2015年7月为全体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;
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地址:运城市中医院七楼生育科